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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尖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尖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

津西税尖通〔2026〕176号
2026-03-20
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尖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(津西税尖通〔2026〕176 号)

乐存武422201262513:

事由: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六十二条

通知内容: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六十二条规定,限你于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,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。

因无法以直接、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送达。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

2026年3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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